假疫苗事件是指2018年中国多地出现私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疫苗事件。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严厉的打击行动,并对涉及者依法严惩。同时加强监管和加大投资,推进疫苗生产和疫苗监管体系建设,以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
一:假疫苗事件处理结果
处以无期,5.8万支假疫苗如果流入市场,那就是5.8万人会注射该疫苗。孔某、乔某购买预灌封注射器,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还以矿泉水代替。之后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
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l41条条文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1款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2.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第l41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3.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4.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根据本款规定,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鉴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极大危害性,刑法把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根据2009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l41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条规定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被害人的人数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进行认定。
本条第2款是对假药含义所作的解释。“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假药包括: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假疫苗事件是什么时候发生的2013
首先重罚企业,让他们直接破产倒闭,然后对使用过他们疫苗的人做好登记,出现问题的要赔偿及治疗,对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以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性进行论处或是故意杀人罪,因为疫苗是病毒,造假的后果极其严重!
三:假疫苗事件女董事长处理结果
轰动一时的“假疫苗”案曝光16个月后,长春长生正式被裁定破产。
其母公司、“疫苗事件”核心一方长生生物已进入退市整理期,如无意外将在月底摘牌,同时也将成为A股市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一股。
日前,正处退市整理期的长生退(原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宣告破产。长生退在公告中表示,长春长生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01破7号之二》,法院认为,根据《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005939 号)结果显示,长春长生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和解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还不起91亿元罚款
2018年10月,长春长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长春长生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共计748批(含亚批),决定对长春长生予以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779万支,没收违法所得18.9亿元,处金额三倍罚款72.12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事实上,早在此前,吉林省药监局两次向长春长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此外,长春长生还收到国家药监局的行政处罚书,被处以1203万元的罚款。而裁判文书网发布飞多份执行裁定书显示,这些罚款也曾多次被催缴。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执行裁定书,国家药监局在此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药监局表示,在行政处罚书送达长春长生后,长春长生在罚款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国家药监局同意其延期至2019年4月16日前缴纳罚款。2019年4月1日,国家药监局已向该公司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但长春长生一直未缴纳罚款。
13个交易日后长生退终止上市
子公司宣布破产,长生生物的退市倒计时即将走到终点。
今年9月15日晚间,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于今年3月15日起暂停上市,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9月15日到期。
10月8日,深交所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决定长生生物股票(股票简称:*ST长生)终止上市,并自2019年10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将对长生生物股票予以摘牌。长生生物也成为了首家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自长生生物今年1月收到深交所的《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后,公司已有多位高管离职。
10月14日晚间,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决定免除高俊芳总经理职务,张洺豪、张友奎等副总经理职务。
财报显示,长生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三人,分别持有长生生物18.18%、17.88%、8.24%的股权,三人是一家三口。2018年7月23日,距离长生生物狂犬疫苗“造假”事发刚满一周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公布,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和公司4名高管,于当日下午三点被带至公安机关。
公开资料显示,高俊芳此前身兼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多个职务于一身。
从1994年到2004年的十年间,高俊芳逐步从长生生物的一个管理者变为控制者。2005年到2015年,高俊芳将长生生物“升级”为名副其实的“家族企业”,掌控着67亿的身家财富。
还原问题疫苗事件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纸通告,揭开了长春长生疫苗造假内幕。
通告显示,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相关《药品GMP证书》。自此,*ST长生股价跌入漫漫熊途。
同年7月16日,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同年7月18日,长春长生发布声明称已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为保证用药安全,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狂犬疫苗全部实施召回。同日,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百白破疫苗不合格被罚344万。
截至2018年7月22日,至少已有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疾控部门就长春长生疫苗事件进行发声。包括上海、河南、海南、重庆、山东、山西、广西、河北等8省市在内的疾控中心明确表示,全面停用、或暂停使用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湖南、福建、广东三省疾控中心表示,省境内没有涉事批次狂犬疫苗。 *** 、北京、天津、江西四地疾控部门称,未采购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产品或是采购涉事疫苗批次。
2018年7月23日,山东表示长春长生生产的252600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在省内流向已全部查明,流向济南、淄博、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8个市。这批疫苗已接种247359支,涉及儿童215184人,后续补种工作陆续开展。问题狂犬病疫苗未流入山东省。
同年7月24日,淘宝、天猫、支付宝、阿里健康四个APP同时上线“疫苗快查”功能,输入孩子接种本上的疫苗批号,即可查询到包含疫苗安全提示、生产厂家、有效期等信息,24小时内就有1600w+的点击量。7月25日,国家药监局对全国45家疫苗企业展开全流程、全链条彻查。
同年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作出多项顶格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做好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的赔偿工作,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公司设立狂犬病问题疫苗专项赔偿金。据悉,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以及临床观察等费用。
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四:假疫苗事件 长春
一般建议打同一品牌的狂犬疫苗。
如果出现疫苗短缺、打疫苗后有不良反应等情况,也可以使用不同厂家、不同品牌的狂犬疫苗替代。这样也是有效的。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近日,国家药监局根据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组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迅速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相关《药品GMP证书》。此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