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要设置审批的);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所需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一、门诊部、诊所设计依据
1、卫生部颁发的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三、门诊部设计要求
1、关于门诊部有关说明门诊部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可设10张以下观察床。
门诊部不开展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高的医疗服务,不开展全麻手术。按诊疗活动范围不同,门诊部分为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和
民族医门诊部。
2、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3、房屋建筑要求:
综合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专科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平方米,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6米,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米。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平方米,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4.8米。手术室必须严格按照三通道设置,病人通道、医务通道、污物通道。
4、x光检查区域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x光检查室不少于24平方米。x光检查室做好射线防护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平方米。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