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警告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几个月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是六个月、“记过”是十二个月、“记大过”是十八个月、“降级、撤职”是二十四个月。并且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而且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不予处分和免于处分的区别
不予处分,是指党员所犯错误显著轻微,根据有关条规规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经党组织研究作出的不予处分的决定。不予处分的前提是该党员的错误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
免予处分,是指党员所犯错误较轻,根据有关处分条规规定应该给予纪律处分,但具有免除处分的情节,经过有关组织作出的免予处分的书面结论。
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
1、一年内不得在党内被提升职务和被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并没有解除的规定,一律记入个人档案。
4、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可以就一件事给多个党员,或者多件事给多个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