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为:女方年满45周岁,男方年满50周岁,符合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每人每年可领取1000元奖励扶助金;女方年满45周岁,男方年满50周岁,符合《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每人每年可领取2000元奖励扶助金。
2021年11月25日杭州网发布新消息!浙江将延长产假,我们都知道,浙江之前的产假时长是128天,但是在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直接将产假延长,具体就是:生一孩可以休产假共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对于职业女性可以说是非常好的福利啦!这个决定从今天开始就会实行啦,有很多人会问,我现在正在休产假,怎么办?
是不是赶不上这个福利啦!不用担心哦,决定规定正在休产假的会延长休假时长,也就是说可以延长30天哦!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罚款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罚款标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收取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 *** 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费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根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 ***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根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 *** :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优质回答2:是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男女双方父母到了60周岁以上每月各补助8O元,一年960元,浙江省有失地社保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是没有补助的,其它地方都有的,有失地社保的独生子女没有补助是不附合常理的,因为不是独生之女有失地社保,不是独生子女也有失地社保,为什么独生子女就没有补助了
优质回答3: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注意事项: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2021年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60岁以后独生子女补贴可以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回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答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父亲满60周岁每年可领1000元嘉奖费。
优质回答2: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
优质回答3:浙江独子女补贴,我没拿到,我周围同学和朋友,有拿到的有没拿到的,我一直搞不懂,要拿什么证件,当年是有独生子女证,该拿几年的独生子女费已拿了,我就扱了,现在找不到,去问了几个地方,没结果,而后我也没去问这事了,但想起来伤心,怎么办,
领取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宅基地等利益分配时,按照两人计算。独生子女父母满60岁后,子女可以获得5天的带薪陪护假。
杭州对于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5000元。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缴纳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

优质回答2:浙江省范围内无养老金年满60周岁生一女戓二女的人员,每年补贴960元。
优质回答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