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不同。限制消费者是由《限高规定》所决定的,
失信被执行人是由《失信名单规定》所决定的。
2.期限不同。限制消费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规定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为两年。
3.文书不同。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4.送抵方式不同。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完成推送即为“发出”。失信被执行人是通过法律文书送达。
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制高消费被取消的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
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履行了法院生效文书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
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